江阴市申港中学

文明校园领导班子建设

江阴市申港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2-03-28 15:26 栏目:领导班子建设 发布单位:江阴市申港中学 点击量:1958 【公开】

  江阴市申港中学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江阴市申港中学

学校地址:江阴市申港街道申新路99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在江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由江阴市教育局主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中义务教育学校。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打造“区域领先、全市一流的现代高品质义务教育学校”为目标。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党总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追求卓越  享受快乐

育人目标:培育有素养敢担当的未来强者。

校训:尚德崇文

校风:文明  团结  勤奋  求实

教风:严  勤  细  实

学风:慎思  质疑  严谨  进取

    第七条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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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学校建立党总支部,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依规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安监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需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办公室协助各部门、人事及日程事务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研究管理工作;教科室负责教育科研工作;德育处负责教育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后勤工作;安监处负责安全工作。

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经校长提名或通过公开竞聘,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后聘任上岗。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及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校长、书记(或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实行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由校长、书记(副书记)、副校长、中层行政组成,主要研究并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的决策、决定,研究布置学校常规事务的具体措施、方案、方法,听取各职能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运行。学校行政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年级组,由年级教师组成。年级组长由学校聘请思想水平高,学生管理等综合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在校长室、德育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年级组长组织、协调与落实年级内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的常规管理,并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贯彻执行学校思想教育工作,接受校长室、德育处的直接领导,上传下达;团结年级内班主任和全体教师。做好年级组内班主任的思想工作,组织年级全体教师步调一致,教书又育人,讲究师德,做学生的表率。根据学校要求和年级具体情况制订出学期年级组工作计划,并对学期年级工作进行总结;协调年级组内班级之间,德育、教学、后勤之间的关系;负责指导各班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年级、班级具体情况开展学生的德育工作,组织开展德育工作的研究,组织、指导各班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学校应当设置教学学科组,由各相近学科教师组成。以各学科组为单位,设立学科教研组,教研组长由教务处聘请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思想水平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在校长、教务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教研组工作计划;组织教师进行常规教学,定期进行本组内教师常规教学的检查;组织教师进行本校教研的常规系列活动;带领本组教师参与教学科研活动;组织本学科的专业比赛、研讨课活动等。

学校实行教育教学督导制,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被评议和监督对象以及建议奖惩对象不得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决议行使表决权,且全体教职工人数应作相应扣减。

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出现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告知学校工会并说明理由,且应充分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划定的学区,制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方案获得上级审批后,按政策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入学。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江阴市的有关规定分中、小学部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档案,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手续完备,登记清楚,分类归档。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相关法规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一学期满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德育处审核,报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据学校办学特色开发校本课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根据中小学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按相关规定,学校成立校、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代表广大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实现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教育的重要纽带作用,化优家庭教育环境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和谐健康的发展。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校可以接受不以入学等为条件的社会捐资助学,捐赠款项用于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品学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代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按权限严格管理、依规使用办学经费和进行物资、设备等采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教代会监督。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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