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对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2020年江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960元,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为960至1440元)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2倍以下(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440至1920元)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1. 特别困难学生:
(1)减免在校午餐费:补助标准为8元/生/天。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开学时应一律直接免收午餐费,不得采用先收再退的方式。
(2)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初中1000元/生/学期
2. 比较困难学生:按照初中750元/生/学期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
3. 一般困难学生:按照初中625元/生/学期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
对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孤儿、残疾、特困救助等重点保障人群,在资助系统中有相关对象信息并提出资助申请的,均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并按照最高档次标准予以资助。
三、申请对象以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具备民政部门开具的供养证明,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在《扶贫手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
3、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具备当年度《江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具备《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6、具备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确认,患有重病的困境儿童(学生)、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
7、具备民政、公安、军分区等部门证明的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或者警察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等家庭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2、具备民政部门或者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享受除特别困难学生规定情形之外的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的家庭子女;
3、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等困境儿童(学生);
4、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2020年为960元/人/月)以上、1.5倍以下的学生(即家庭月人均收入在960-1440元);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2020年为960元/人/月)1.5倍以上、2倍以下的学生(即家庭月人均收入在1440-1920元);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2、可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非因征收补偿而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
2、家庭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从外地转学到本市就读,时间不足一年的;
4、就学期间消费水平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5、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四、申请办法
联系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相对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资金发放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最终审核通过的名单和资助标准,按时将资助资金发放到位。
六、联系方式
学校资助工作联系人: 倪国正 ,电话: 1801530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