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20〕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的通知》(澄政规发〔2018〕1号)、《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澄教发〔2018〕93号、澄财教〔2018〕19号)、《关于实施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的通知》(澄政办发(2011)50号)和《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锡教发〔2021〕69号)等文件精神,对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或一般困难对象之一的在籍在校学生,按照不同标准给予资助。
(一)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具备民政部门开具的供养证明);
2. 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子女;
4.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残疾儿童少年(具备《残疾人证》);
6.患重病困境儿童(学生);
7. 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提供医院就诊病历证明);
8.革命烈士等优抚家庭子女(具备民政、公安、军分区等部门证明)。
(二)比较困难学生:
1.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2. 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的家庭子女;
3. 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等困境儿童(学生);
4.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的学生(即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在1060元至1590元(含1590元))
(三)一般困难学生:
1.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2倍以下的学生(即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在1590元至2120元(含2120元));
2.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