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经认定符合相应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政府资助。
一、申请对象以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具备民政部门开具的供养证明,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在《扶贫手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
3、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具备当年度《江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具备《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6、具备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确认,患有重病的困境儿童(学生)、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
7、具备民政、公安、军分区等部门证明的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或者警察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等家庭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2、具备民政部门或者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享受除特别困难学生规定情形之外的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的家庭子女;
3、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等困境儿童(学生);
4、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2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2、可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非因征收补偿而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
2、家庭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从外地转学到本市就读,时间不足一年的;
4、就学期间消费水平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5、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二、资助标准
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标准。调整后的资助标准为:
(一)学前教育
1.特别困难幼儿:减免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免费标准按实际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2.比较困难幼儿:按照12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3.一般困难幼儿:按照10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义务教育
1.特别困难学生:
(1)减免在校午餐费:减免标准为8元/生/天,减免天数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2)减免社会实践活动费:每学期减免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按实结算后的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3)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1500元/生/年、初中2000元/生/年
2.比较困难学生:按照小学120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
3.一般困难学生:按照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
(三)普通高中
1.特别困难学生:
(1)减免学杂费和住宿费: 公办高中免费标准按所在学校实际收费标准执行;民办高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高中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高中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2)发放国家助学金: 发放标准为2500元/生/年。
2.比较困难学生: 按照22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3.一般困难学生: 按照20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中等职业教育
按照国家、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
三、申请办法
联系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相对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资金发放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最终审核通过的名单和资助标准,按时将资助资金发放到位。
五、联系方式
学校资助工作联系人: 姚菁菁 ,电话:13584136621
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江阴市夏港中学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