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全日制注册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等级和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双方或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而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4)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5)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6)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7)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00元,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工作小组
1.学校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德育处、教务处、团委学生处、总务处,校长室组成,全面指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认定工作,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审核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各年级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以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年级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呈报工作。
3.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少于5名,成员名单在班级公布。
四、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开展,认定结果作为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系提出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2.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讨论提出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3.年级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年级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五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年级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公示期满后,年级部认定工作组汇总本系审核通过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呈报资助办公室。
6.资助办公室处对各部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全校的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每年9月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办法附则
1.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系部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上报和资助工作。
2.《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经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同意盖章,要求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
3.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江阴市周庄中学
2010年12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