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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奖励对象
(一)市级考核奖励对象。我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 教师发展中心获得设区市级能手、县(区)级带头人及以上学术称号(含教学、德育、教科研、管理等类别)的在职在岗教师、校长(范围详见附件1)。
获得相应称号五年内调离原所在单位(组织调动的除外)或不在教育教学管理一线岗位的,不参加本次考核。
(二)学校考核奖励对象。获得其他级别骨干称号的本校在职在岗教师、校长。
2021-2022学年度名特优教师考核通知(2022年6月22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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