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直通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什么是强制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或举报。
报告主体有哪些?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
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强制报告是“应当立即”报告的积极义务,而非“可以”报告的选择性义务,报告免责,不报告追责。对于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对于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要从重处罚;对于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的,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进行问责。
强制报告制度可以为未成年人
提供哪些保护?
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及时干预、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
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哪些保障?
身份信息保密:
《意见》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警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引发纠纷不担责:
《意见》第十五条: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给予奖励、表彰:
《意见》第十九条: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拟稿 | 德育处
▋供图 | 德育处
▋编辑 | 陈晓雨
▋审校 | 张彤彤
▋审核 | 潘琪峰
▋审签 | 郁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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