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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特殊教育中心校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9-15 17:04 发布单位: 江阴市特殊教育中心校 浏览量: 1182 【公开】

江阴市特殊教育中心校章程

江阴市特殊教育中心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学校的权利义务

  党组织建设与运行机制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生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八章   学校资产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十章   附则


 


江阴市特殊教育中心校章程

江阴市特殊教育中心校章程

(本章程2023年9月15日经全体教师大会通过,报江阴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江阴市特殊教育中心校,简称江阴特校;英文表述为Jiangyin Special Education Central School;住所地址为江阴市通江南路38号;邮政编码为214433;官方网址为https://jytx.yun.jsjyjy.net/;学校现法定代表人:张蓉芬。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江阴市教育局举办,经江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听障儿童、中重度智障儿童、多重残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和脑瘫儿童等,办学规模为15个年级,36个班级,学生不超过500人。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办学宗旨及办学理念】

办学宗旨:为特殊学生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基础。

办学理念:为特殊需要孩子提供最合适的教育。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办学目标:办一所“管理精细、教育优质、环境优美,学生乐学、教师乐业、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省内领先、全国一流的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发展目标:成为江阴市特殊教育评估中心、教学示范中心、融合教育指导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教育研究中心,充分发挥中心的指导、培训、管理、辐射功能,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集教育、康复、职业技能训练于一体的区域性特殊教育中心校。

第七条【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学生“懂感恩、明礼仪、能自理、会生活”,成为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合格公民。

听障学生: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掌握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能顺利融入社会,做一个残而有为的公民。

智障学生:具有适应生活、社会以及自我服务的基本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业务精湛,能适应新形势下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的学习型、综合型、专业型、创造型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训:尊重差异,和而不同

校风:和合仁爱,同心同行

教风:至爱至善,至精至勤

学风: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师生行为准则:微笑面对每一天,尽力做好每件事,热心帮助每个人。

办学特色:以个别化课程为核心,以“医教结合”和“送教上门”项目建设为抓手,全面实施个别化教学,努力为每一个特殊儿童提供最合适的教育,实现特殊儿童的最大发展。

第九条【学校标识】

校歌:《江阴市特殊教育中心校校歌》(见附件1)

校刊:《阅读报》

校徽:学校标志

校旗:校旗

校庆日:每年的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

第十条【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健全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党组织建设与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实行中国共产党江阴市特殊教育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一)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三)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四)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五)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他人员是否列席会议,由校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六)党组织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八)学校设立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和安监办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九)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工作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党支部书记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支部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负责学校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 选拔、培训、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招聘、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及教育局党委报告工作。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党支部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 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科学普及和法治宣传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家校社联系,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党团组织】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其他常设机构】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党支部书记、正副校长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校务会议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日常的工作推进和决策由行政例会决定,行政例会主要由学校行政人员参加,会议由校长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二条【校内维权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校园安全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门卫管理,严格落实“三防”建设,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办学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德育管理】 学校以德育为核心,以行规养成教育为重点,围绕“五小行动”、“四仪八礼”等主题教育活动,结合文明校园建设,开展学校各项德育工作。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符合特殊学生心理特点的少先队活动,寓教于乐。培养学生的四自精神,健全学生的人格,让学生学会参与、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协作、学会生存。构建特殊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发挥学校“爱心体验日”平台的作用,有计划地开展与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团体之间的手拉手活动。

第二十六条【班级管理】 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设置方案,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不同残障类别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课程设置立足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关注学生发展的共同需求与本校特色。课程设置整体框架包括基础性课程、选择性课程、补偿性课程以及技能性课程。

教材内容的选择以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依据,重视内容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教材的选用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智力与残疾程度、接受能力,在已有教材的基础上进行恰当的使用与选编。

第二十八条【教学管理】  学校根据残障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班级集体授课和个别化教学相结合的教学组织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每学期采用平时考查、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模式,辅以个别化评估、观察、测试、考核,进行质量监控。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九条【课堂管理】  学校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监控,通过随堂听课、组内互听课、公开课等多种形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从备课、上课、听课、作业、辅导、考查等多方面对教师进行评价。倡导快乐、合作、民主的课堂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强调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从根本上促使教师自我完善,整体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

第三十条【教研组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社团管理】  学校每周安排两个半天的兴趣社团活动,开设符合学生身心的、陶冶学生情操的、培养学生特长的走班课程。同时,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定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科实践活动。

第三十二条【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健康促进学校活动。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选拔学生参加无锡市特奥会和听障学生运动会。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等实施禁烟。

学校与康复医院深度合作,探索“医教结合”的新途径,构建康复教育新机制,多途径提升残障学生的康复水平。

第三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沙疗室、宣泄室、蒙氏室等专业化资源教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运用适当的行为矫正策略对学生的问题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问题行为发生,帮助学生形成良好行为习惯。学校组织相关专业教师编写研究个案,在实践过程中积累具有本校特色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四条【艺术、劳动职技教育管理】  艺术教育管理:学校通过艺术教育,提升学生艺术素养,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通过组织学生学习书法、绘画、手工、面塑、舞蹈、唱歌、乐器演奏、戏剧表演等多种艺术形式的基本技能,发展学生的手眼协调、视听协调能力,增强节奏感;培养学生对各种艺术形式的感受能力,萌发初步的审美情趣,提高生活品质。每年举行一次校园文化艺术节。劳动职技教育管理:了解生活常识,学会生活自理,学习在家庭、学校、社区生活的基本技能,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低年级侧重于生活自理、生活中的自我保护;中高年级侧重于家庭、学校、社区生活常识与技能;智障职高班侧重于学习烘焙、洗车、园艺、手工皂制作等简易的职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信息技术管理】  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合理选择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调动学生多种感官参加学习,实现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有机整合,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指导学生掌握初步的信息技能,通过学习简单的电脑操作、网络运用以及移动终端通讯方式,帮助学生运用信息技术获取信息、克服障碍、提高生活质量。

第三十六条【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先导作用,采取“以核心课题引领、人人参与研究”的模式,创新教科研工作思路,努力提高教科研工作的实效性。建立健全科研组织网络,完善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奖励制度等保障机制,提高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的积极性。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 学校实施特殊教育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招收本市户籍的适龄听障儿童、中重度智力障碍儿童入学;对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适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实行秋季始业。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都必须按要求建立学生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

(三) 按照相关规定获得15年免费教育;

(四)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籍管理】  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特殊学生“一人一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并建立学生成长平台,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和过程性资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进行多元化评估。

第四十二条【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膳食】  学生三餐免费用,由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全额拨款。学校加强饮食管理,注意学生饮食的营养合理搭配。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生资助】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对本校在籍学生,每学期提供贫困生补助金;社会团体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

第四十五条【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小干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大队部每年召开少先队代表大会,落实大队干部的选举,发挥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六条【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和家长一同参与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家长、社区等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人事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九条【教师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教师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在社会办学机构兼职、不接受请吃、不接受学生家长的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一条【职工权利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四条 【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五条【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八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七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九条【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操场、图书室、康复训练室、职训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条【资产安全】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一条【财务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实行财务报帐制,严格发票审批报销四人签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六十二条【学校收费】 学校执行残疾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

第六十三条【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四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发挥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作用,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开展巡回指导,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的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并为校外残疾人工作者、特殊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六十五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七条【送教上门】  对无法到校上学的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障学生提供免费“送教上门”服务,采用专职送教和教师义工送教相结合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教育和康复指导,实现教育的零拒绝全覆盖。

第六十八条【社区服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教师义工利用暑期和节假日时间走进学校附近社区,为社区内的中小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上好彩虹课堂。

第六十九条【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条【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学校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学校接受江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一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加强与特殊教育发达地区的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三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四条【章程生效程序】   本章程经全体教师大会通过,报江阴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七十五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江阴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江阴市特殊教育中心校

                                   2023年9月15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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