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申诉制度是学校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则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缓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受教育者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科技发明权、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7、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8、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受理申诉的机构及管理
受理申诉的机构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较大事项由“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明确专人负责,接受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的申诉;另一种是较小事项按照被申诉对象的隶属关系,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德育处)受理。
三、学生申诉程序
1、申请。
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在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①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笔录。
②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③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维持原处理决定;
②变更原处理决定;
③撤销原处理决定;
④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⑤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腹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4)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附:
长寿实验小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名单
组长:何萍(副校长)
组员:陈鸿(德育主任) 李丽(教导处主任) 徐晓锋(安监办主任)
刘慧(大队辅导员) 俞政希(学生代表) 刘奚妍(学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