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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 护“未”成长

发布时间: 2023-09-06 16:12 发布单位: 江阴市暨阳中学 浏览量: 726 【公开】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寄托。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让孩子们安全、健康成长,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明确规定“强制报告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不受非法侵害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进入了新阶段。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如果发现情况不报告,有什么处罚?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三、发现线索怎么办?


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增强与侵害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意识,共同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墙,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撑起未成年人守护伞,托起未成年人心中的暖阳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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