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从业行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师良好形象,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在职教师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绳,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首位,坚决杜绝有偿补课等行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依法从教,廉洁从教,努力争当“四有”好教师。
第三条 对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举报。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 教师存在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要主动交代,积极配合善后处理,不得逃避责任。
第五条 在职教师从事以下行为属有偿补课:
㈠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㈡参与、从事盈利性活动或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并从中获利的;
㈢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
㈣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培训机构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 其他以获利为目的的补课行为。
第六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
㈠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本人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等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在校内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给予批评教育。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书面检查处理结果存入其档案。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
㈡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予以警告(6个月)处分。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㈢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特别严重,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予以记过(12个月)处分。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㈣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当年累计查实二次及以上的在职教师,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处分。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24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㈤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㈠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
㈡ 带头人、能手、新秀等县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查实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分别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按批准权限作出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等决定。
㈢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或代课教师如查实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㈠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和开除由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局、人社局等部门批复。
㈡免除党政职务的,依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决定。
第九条 校长室、工会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
20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