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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公告通知

江阴市利港实验小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3-06 14:41 栏目:公告通知 发布单位:江阴市利港实验小学 点击量:569 【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加强学校制度建设,保障学校依法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障学校科学有序、和谐稳定、特色持续地发展,努力实现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江阴市利港实验小学。地址为江阴市利港街道兴港路500

第三条 学校是经市委编办批准,由江阴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江阴市教育局。学校开办资金400万元,由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出资。

学校为实施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面向规定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学生。学校设计规模为个年级4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160人。具体执行江阴市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办和美的现代小学

第六条 坚持和加强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阴市利港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学习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相关人员是否列席会议,由校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党组织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校党办(校办)、教务处(下辖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安监办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校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章程建设和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工作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二十   学校本着“走向和美”的办学理念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为党和国家育人育才,为孩子幸福人生助力奠基。

第二十一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核心引领学校事业发展;以学生发展为根本,充分挖掘每位师生的潜能,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现代合格公民,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教师乐教、学生愿学、家长满意的学校。

第二十二 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和美的现代小公民教师发展目标为打造一支“师德师风典范、教书育人示范、教研科研模范”教师队伍

第二十三 校训为和美;校风为笃学向美,和乐共进;教风为润物无声,大爱有痕;学风知行合一,水滴石穿;办学目标为办和美的现代小学

第二十四 校徽设计思路校徽像一朵翻腾的浪花,契合了利港实验小学濒临长江的地域特征。标识外围学校中英文校名。标识中间上半部分,是利港首拼LG组成的造型。左侧图案,像三条向上延伸的大道,表明学校行走在和美之路上,拥有美好的发展前景。上面的五颗星星,寓意着学校和师生都将成为教育之星、明日之星。右侧图案,像一只展翅翱翔的凤凰。凤凰是中国古代传说的百鸟之王,是吉祥和谐的象征,寓意学校对“和美”的不懈追求。下半部分一本翻开的书,寓意这里是读书场所、书香校园。1916,表明学校的创建年份。

第二十五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立党支委员会,委员为5人。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课程规划,教学科研、招师招生、基建装备、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监督党组织决议的执行,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组织重要活动,协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是中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书记的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召开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督查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清廉学校建设”,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负责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定期分析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研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组织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校内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学校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七)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教育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以及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坚持规范办学,落实国家课程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校思政课建设,严格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支持共青团、少先队开展工作,落实少先队活动课时要求。

(四)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制定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做好教师聘任、调配、培养、引进、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实施校务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坚持民主管理,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五)营造育人文化,建设文明校园,优化校园环境,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为开展社团活动、班集体活动等提供保障。

(六)关注学生发展,建设平安校园。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格,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止校园暴力发生。

(七)负责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后勤、校园建设、校园网络、安全保卫与卫生健康等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支持,整合教育资源,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完成上级党政机关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作为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长办公会由校级领导参与,落实由党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体决策,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长任主任,党政领导、中层领导等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必要时邀请教师代表、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妇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职员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书记室、校长室、副书记室、副校长室、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安监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和指导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以在大气的长江边办有格局的优质学校”为办学理想,确定“当好学生成长的引路人”职业理念,力求轻负担,高效率,高质量。

(二)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积极探索并努力构建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

(三)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围绕“参与、合作、分享、成长”四个教学要素,不断优化教学目标,优化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优化教学方法,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四)贯彻面向全体,全面发展方针,重视科学、劳动、体育、艺术等学科的教学,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

(五)积极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六)确立教科研“为教师成长服务,为教育实践服务,为丰富和发展教学理论服务”的理念,实施“科研兴教,科研兴校”战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陈列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聘请法律顾问,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矛盾纠纷。

第三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等工作。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使用和爱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电化教学设施和图书资料。

(二)在校方的组织下,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思想上积极上进,学习上勤奋创新,培养能力,立志成才,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为合格的毕业生

(四)关心班集体建设,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活动,认真参加各种竞赛,努力为学校争荣誉、添光彩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义务教育阶段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就学贫困救助政策给予帮扶资助,并积极争取各方救助渠道,保证适龄学生顺利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四十六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四十七 学校建立教职工常规工作和业务档案,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从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奖励惩罚六方面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操作细则,通过自评、互评、校评环节,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转岗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四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帮助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九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积极实践课堂教学转型,积极参与学校深化课程改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促进学生全面、有个性发展。

第五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大力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发实施拓展课程,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系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和家长学校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社区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体育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办学,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原则,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校友、校友会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物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物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可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组织制定(修订)工作。认真学习研究新修订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要求,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章程》或对现行的《章程》进行全面修订、补充和完善,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相抵触的条款予以修改或废止。

公开征求意见。《章程》制定(修订)草案形成后,要在校内外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社区)等多方面意见。对涉及与政府部门或其他举办者权利的有关内容,学校应当与相关政府部门、举办者充分沟通、协商。对涉及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需咨询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提交教代会讨论。《章程》制定(修订)草案经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及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负责人要就制定(修订)情况向大会作出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提交学校会议审定。《章程》制定(修订)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工作小组要将制定(修订)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组织会议审定。

备案和公开发布。《章程》草案经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在学校醒目场所和学校网站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条 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江阴市教育局核准后,自*******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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