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加速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进程,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和地址
第二条 学校名称(全称):江阴市利港实验小学。
是一所全日制公立完全小学,江苏省实验小学,无锡市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江阴市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的主办单位:江阴市教育局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阴市临港街道兴港路500号。
第三章 办学目标与培养目标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办和美的现代小学
第七条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和美的现代小公民
第四章 校风 教风 学风
第八条 校风——笃学向美,和乐共进
第九条 教风——润物无声,大爱有痕
第十条 学风——知行合一,水滴石穿
第五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按上级要求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4. 招收学生,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5. 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 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7.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各项工作。校长由江阴市教育局任命。
第十四条 校长的职责:
l、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统一安排学校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效、持续发展。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学校硬件建设,促进学校全面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保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求实创新、与时俱进。
第十五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做出安排、调整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工作方案。
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学校领导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学校领导和教职工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和基础建设。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六条 校长权限。学校重大事项必须通过校务会议研究后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还须经过教代会通过。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 2~3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江阴市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下辖教科室、电教办)、德育处、总务处、安监办等职能部门。
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安排、车辆调度、来客接待、对外宣传、档案管理、工资人事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教研、电教、科研;
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与少先队合署办公;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财务报帐工作 ;
安监办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学校各环节安全督查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教务处主任兼教科室、电教办主任。主任、副主任竞争上岗,政府任命,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期不超过3届。
第十八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校务会议。学校校务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研究学校工作计划的落实与上级临时性工作的安排,校务会议参加对象为各部门负责人和校级领导。
学校重大保密事项可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支委会,一般由校长或党支部书记召集。
第十九条 党支部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应当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为学校发展保驾护航。发挥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优势,依靠组织力量,运用教育和疏导的方法,领导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凸现出政治核心作用。
党支部的主要工作是: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学校里得以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靠全体党员做好思想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关心和支持学校领导开展各项工作,发挥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的作用,协调各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好与社区、街道、共建单位间的合作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校内外联动,创建文明校园。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的改革方案等,讨论通过学校制订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研究学校权限范围内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干部并提出相关的表扬、批评、推荐和免职的建议,检查学校领导对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提案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要求,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都应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学校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通过学科教学、主题班会、少先队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前途、理想和法制教育;进行民族传统教育,培育民族精神,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办公室、德育处、工会、少先队负责人及班主任组成的德育工作队伍。德育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落实班主任待遇,不断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二十五条 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宗旨,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断加强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二十六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足、上好每一门课程。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和新课程理论,借鉴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效益,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都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组成的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语文、数学、英语、艺术、体育、技术等教研大组,另成立劳动技术、思品、综合、特教等教研小组,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研教学。教研组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充分发挥全体教师集体智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校”意识。学校指定教务处一名副主任负责科研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并对有重大贡献的老师予以表彰鼓励。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校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等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第三十一条 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组织每学期一次的教学质量检测,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教辅以及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三条 从学校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电脑室、资源室、实验室、体育卫生室、仪器室、图书室等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六条 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遵守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一条 加强校舍、校产等财物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四十二条 努力抓好勤工俭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及其管理。
第九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照规定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维护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各工作岗位的责任制,严格定编定岗,依照岗位责任,从严治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个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每个教职员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练好内功,树立形象。
第四十八条 教师在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按教代会通过的全员聘用方案对教职工进行聘任。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做到与时俱进,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精通业务,道德高尚,为人师表,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
第五十条 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对不服从安排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按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行为规范准则》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悔人不倦,遵纪守法,以身立教。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或学习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法对教职工的师德水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和准确的考核、评价。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将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嘉奖。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将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十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爱心助学”、“扶困助学”和“手拉手”等活动提供资助。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参与学校或者班级管理,有权评议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有权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证书。
(五)对教师的不公平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关心集体(班级),为学校争光。
(三)养成良好的行为品质和学习习惯,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团结同学,诚实守信,自争自强,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文明守纪。
(五)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能够辩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揭发不良行为。
(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和生存能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品行和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所造成的责任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章 学校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起着保障和监督作用,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党支部负责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学校重大问题认真地参与讨论研究,保证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党支部领导下,定期召开教代会,讨论审议学校重大事项,使全校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效落实校务公开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工会维护和代表教师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并对学校工作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监督检查外,还接受物价、审计、督察、体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区、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阴市利港实验小学校长室。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0日修订